編者按: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的用詞應當理解為相關技術領域通常具有的含義。而專業(yè)技術術語,指的是特定領域對一些特定事物的統一的業(yè)內稱謂。對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中各技術特征的理解是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區(qū)別特征的確定及發(fā)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認定基礎,特別是有專業(yè)技術術語限定的特征存在時,如何考量其在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中的含義和作用是討論的重點。
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對專業(yè)技術術語的考量
在判斷要求保護的發(fā)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時,需要確定發(fā)明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區(qū)別特征和發(fā)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然后再判斷要求保護的發(fā)明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對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中各技術特征的理解是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區(qū)別特征的確定及發(fā)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認定基礎,特別是有專業(yè)技術術語限定的特征存在時,如何考量其在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中的含義和作用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專利審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節(jié)規(guī)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其所用詞語的詞義來理解。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的用詞應當理解為相關技術領域通常具有的含義”。而專業(yè)技術術語,指的是特定領域對一些特定事物的統一的業(yè)內稱謂。
對于專業(yè)技術術語所限定的部件和通常含義的一般部件,如果兩者外形形狀、結構相同,是否作用就一定相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下面以該案為例,詳細闡述。第29889號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涉及名稱為“新型攝像導軌”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下稱涉案專利)。在涉案專利的背景技術中記載,攝像機或照相機在某些情況下需要平穩(wěn)的移動以進行拍攝工作,這就需要使用到攝像滑軌裝置。在使用時,將攝像機或照相機安裝在帶有安裝云臺的攝像滑軌的滑塊上,利用滑塊在滑軌上滑動來帶動攝像機或照相機在預定軌道上滑動,而現有技術中攝像機或照相機在軌道上推進滑行的過程中存在滯澀、不能平穩(wěn)滑行,從而導致拍攝畫面跳動、不穩(wěn)定的問題。涉案專利針對上述問題,利用同步帶將滑塊與設在兩端的旋轉軸、同步輪聯動起來,當滑塊移動時,旋轉軸和同步輪能夠同步轉動,再利用安裝在其中一個旋轉軸上的飛輪來平緩、抵消滑塊在滑軌上滑行過程中產生的晃動,使得安裝在滑塊云臺上的攝像設備在滑行時平穩(wěn)順暢,以此來保證拍攝畫面的質量和效果。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限定了上述同步帶、滑塊、旋轉軸、滑軌、安裝云臺之間的聯動關系,以及旋轉軸的上端頭部固定連接有一飛輪。
請求人主張的證據公開了上述同步帶、滑塊、旋轉軸、導軌、安裝云臺的基本聯動關系,涉案專利與證據的主要區(qū)別在于涉案專利安裝在旋轉軸上的是“飛輪”,而證據中是“搖手”,兩者是否存在替換的啟示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因此,對權利要求中“飛輪”一詞的理解以及其在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中作用的認定是關鍵。請求人認為,涉案專利中的“飛輪”與一般領域中的“搖輪”外形、結構相同,且都具有通過旋轉帶動旋轉軸、同步輪、同步帶轉動的作用,認為“飛輪”就是“搖輪”,并進一步主張證據中的“搖手”與“搖輪”在旋轉驅動上的作用相同,兩者都屬于本領域的常用技術手段,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將證據中的“搖手”替換成“搖輪”,也就是“飛輪”。專利權人認為,“飛輪”是專業(yè)技術術語,其含義是“轉動慣量很大的盤形零件,其作用如同一個能量存儲器”,因此其還具有質量大的屬性,而涉案專利正是利用飛輪的這個特有屬性解決了現有技術的問題,使得攝像機滑行穩(wěn)定、順暢,“飛輪”“搖輪”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機械零件,各自的作用也不相同。
對技術特征的理解不能脫離于技術方案,需要考慮這個特征在其技術方案中解決了什么技術問題,獲得了什么技術效果。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中,在手推動滑塊的過程中利用飛輪轉動慣性大的物理性質來配合同步帶、同步輪共同作用以平緩、抵消滑塊在導桿上滑行產生的晃動,進而起到使得安裝在其云臺上的攝像設備在滑行時平穩(wěn)順暢,保證拍攝畫質的作用??梢?,在涉案專利中,設置具有大質量慣性的盤形飛輪的目的在于使得飛輪在轉動過程中蓄能并依靠轉動的慣性將滑塊在滑行中停頓、速度變化產生的波動減緩抵消,甚至當外力停止推動滑塊后,飛輪能夠將其能量釋放出來使滑塊在飛輪的帶動下依靠慣性滑行一定距離。本領域技術人員由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可以知曉,涉案專利中的“飛輪”所表達的是一種轉動慣量很大的盤形零件,作用如同一個能量存儲器,其含義正是機械領域中的專業(yè)技術術語“飛輪”的含義。因此,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看到“飛輪”這個詞,正常地理解應是其所表示的就是慣性勢能儲能部件,其質量很大,才會產生很大的慣量。
請求人提供的證據中記載的是:針對現有技術中用手推動滑塊實現相機移動所帶來的精度不高、不方便長距離推動、滑動不均勻、長時間操作比較累的缺陷,將攝像滑軌裝置改進為不用手推,而是依靠搖轉搖手或電機驅動來帶動滑塊移動的技術方案。在該技術方案中,設置搖手和/或電機的目的在于通過搖手轉動或電機驅動實現同步輪轉動,從而帶動同步帶滑動,進而帶動滑塊在滑軌上滑動,其中搖手屬于驅動部件,在保證其強度的情況下,對其本身的質量并無要求,而且盡管通過搖動搖手帶動滑塊滑動相較于手動推行滑塊滑動減少了滑動的不均勻性,但由于還是手搖驅動,滑塊滑行過程中的不穩(wěn)定性、不流暢性的問題仍然存在。
可見,涉案專利中的“飛輪”和證據中的“搖手”是在這兩種完全不同的工作方式中體現出各自不同的作用。盡管“飛輪”由于其輪狀形狀也可以同時起到搖輪即搖手的作用,但是該作用并不是涉案專利的“飛輪”在專利中所起的主要作用,也不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對該部件的慣常認知,在具體使用的時候,也不會以手動轉動“飛輪”的方式來使用它,即,將其當做搖手或搖輪來使用不是涉案專利為了改進現有技術缺陷而采用“飛輪”這個部件的目的。而在證據中,其說明書中從未提及搖手是否能夠產生很大的慣量以及利用其自身慣性抵消晃動的內容,僅憑其公開的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并不能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該搖手具有大慣性能量儲存器的作用,而且根據其背景技術以及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也無法將搖手的作用與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聯系起來,即證據不存在任何技術啟示,教導本領域技術人員將搖手設置成具有很大慣量的飛輪。換個角度講,本領域技術人員在了解了證據的技術方案之后,由于搖手是操作部件,通常來講,應將其制造成質量更輕,通過減少自重從而更加便于操作的部件,而這正與涉案專利的“飛輪”的設計思路背道而馳。
由此可見,證據整體方案的構思,設置搖手的目的、所能實現的效果與涉案專利的整體方案的構思,設置飛輪的目的、所能實現的效果并不相同,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證據方案中的搖手結構的基礎上并不能顯而易見地將其設置為具有轉動慣性作用的“飛輪”結構,兩者的替換并非顯而易見。
此外,請求人提供的現有技術中均未提及攝像導軌滑塊滑行過程中出現滯澀、不平穩(wěn)的技術問題,而涉案專利提出了上述技術問題并加以解決,其通過設置同步帶、飛輪、滑塊相互配合的聯動系統,借助“飛輪”自身增大轉動慣量的性質,來平緩、抵消滑塊滑行過程中的滯澀、不平穩(wěn),從而提高拍攝質量。因此,從發(fā)現問題到解決問題,目前的證據中均無任何教導,“飛輪”本身為本領域技術人員熟知并不意味著其在攝像導軌這一特定技術方案中的應用屬于公知常識。故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方案相對于請求人提交的證據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具備創(chuàng)造性。
拋開本案,引申思考,如果在發(fā)明的技術方案中“飛輪”的作用僅是作為輪狀機械部件的手動旋轉驅動屬性來使用,與“搖輪”無異,那么即使“飛輪”一詞是專業(yè)技術術語,有特定的含義和作用,但是其特定的作用并不是發(fā)明為解決現有技術所存在問題而采用的手段,未給發(fā)明的方案帶來區(qū)別于現有技術的實質性改進,該專業(yè)技術術語的特定屬性并不需要考慮,僅按照其所起作用的形狀結構因素考慮即可。然而,如果專利的技術方案中正是利用了其作為專業(yè)技術術語而特定的屬性解決了現有技術中存在的問題,并帶來了有益效果,則該專業(yè)技術術語的特定屬性是必須要考慮而不容忽視的。
綜上所述,對于權利要求中使用專業(yè)技術術語限定的特征,應基于該特征在整個技術方案中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解決該技術問題時所起的作用以及所產生的技術效果進行理解,由此做出的決定才會是對發(fā)明人智慧貢獻的客觀、公平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