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專利
證據(jù)1
證據(jù)2
編者按
近期,針對源德盛“一體式自拍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提出的系列無效宣告請求案引起了業(yè)內(nèi)的廣泛關注。為此,本報特邀請專家結合案件中的爭議焦點,闡明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相關審查標準與原則,探討該專利為何“無效不掉”,以期對企業(yè)提升專利質量、提高保護水平有所裨益。
創(chuàng)造性是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能夠被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之一,是專利申請實質審查、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專利行政案件中涉及比例最高的法律問題,因此其審查標準也成為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法院乃至社會公眾最為關注的問題。
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的事實認定
在審查實踐中,由于實用新型專利涉及產(chǎn)品具體結構,在特征對比時難以避免技術方案的具體技術特征之間的對比,若在對比過程中出現(xiàn)孤立具體技術特征、割裂技術方案整體性的情形,僅簡單、機械地進行文字對比,會導致事實認定不清、影響審查結論的后果。在“一體式自拍裝置”的系列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件中,就充分體現(xiàn)了這一問題,客觀準確地認定事實是案件能夠得出正確結論的基礎。
在“一體式自拍裝置”的系列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件中,涉案專利的核心技術內(nèi)容為“所述載物臺上設有一缺口,所述夾緊機構設有一與所述缺口位置相對應的折彎部,所述伸縮桿折疊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彎部”,上述內(nèi)容記載在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2中。該權利要求限定了載物臺上的缺口與夾緊機構上的折彎部相對應,二者形成容納折疊后的伸縮桿的空間,使自拍桿的收納更節(jié)省空間,實現(xiàn)了方便攜帶的有益效果。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上述折彎部是否被現(xiàn)有技術公開成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下面筆者將從兩個方面分析如何對對比文件公開的事實進行認定。
1.文字表述相同的特征比對
在其中一個無效宣告請求中,請求人使用發(fā)明名稱為“一種手持式遙控拍攝裝置的拍攝設備夾持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作為證據(jù)(下稱證據(jù)1),來評述權利要求2的創(chuàng)造性。請求人認為證據(jù)1公開了夾緊結構包括活動桿3,該活動桿3的兩端可拉伸地設置于兩支撐臂內(nèi),中部設有彎折結構31,且該彎折機構31位于載物臺的上方,即證據(jù)1公開了在夾緊機構上設置折彎部的技術方案。
通過對證據(jù)1公開內(nèi)容的仔細分析不難發(fā)現(xiàn),證據(jù)1中彎折結構的中部開口用于與提手上的凹槽卡接,將提手固定在活動桿的中部,以方便活動桿的上下移動,從而夾緊拍攝設備。這與涉案專利中的折彎部的功能和作用完全不同:涉案專利的折彎部具有一個U形開口,其與載物臺上的缺口共同形成了容納折疊后的伸縮桿的收納空間,從而實現(xiàn)自拍桿的小型化和便攜性。因此,雖然證據(jù)1中的彎折結構與涉案專利的折彎部在文字表述上相近,在結構上類似,但是證據(jù)1中的彎折結構是用于與提手耦合,在與提手固定連接以后,不再具有任何空間,不可能用于收納。因此,不能認為證據(jù)1公開了涉案專利的折彎部,也沒有給出將其用于收納的技術啟示。
2.附圖公開內(nèi)容的認定
在另一個無效宣告請求中,請求人使用了一件名稱為“一種手柄式的拍攝遙控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作為證據(jù)(下稱證據(jù)2),再次評述權利要求2的創(chuàng)造性。請求人認為證據(jù)2的附圖5顯示:固定架的端部設有一開口較大的折彎部,該折彎部即為涉案專利中所涉的折彎部。
在專利申請文件中,附圖是說明書的一個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用圖形補充說明說明書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夠直觀地、形象化地理解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每個技術特征和整體技術方案。但是只有能夠從附圖中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技術特征才屬于公開的內(nèi)容,從附圖中推測的內(nèi)容,不應當作為已公開的內(nèi)容。
證據(jù)2的附圖5顯示了手機固定架與遙控拍攝裝置的連接示意圖,其中手機固定架包括固定架和連接平臺,固定架用于放置拍攝裝置,連接平臺用于與遙控拍攝手柄相連。附圖5中確實顯示了在固定架的中部設有一個與涉案專利結構相同的折彎部,但是證據(jù)2的說明書文字部分對該折彎部沒有任何說明,而且根據(jù)對證據(jù)2全文的分析理解可以判斷該折彎部不可能用于形成收納空間,原因在于:證據(jù)2中的手機固定架通過第一連接部與遙控手柄相連,第一連接部為螺紋式連接頭,通過螺紋連接的遙控手柄不可能折疊,證據(jù)2不需要解決自拍桿折疊過程中所出現(xiàn)的收納空間問題,因此該折彎部的設置不可能是為了解決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因此,僅在證據(jù)2附圖5圖示結構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該圖示結構特征能夠實現(xiàn)與涉案專利中的折彎部整體上相同的作用,證據(jù)2并未公開權利要求2中的折彎部。
總之,準確的事實認定是正確進行特征對比,進而作出客觀審查結論的重要基礎。對現(xiàn)有技術公開技術方案的事實認定,并不能簡單地斷章取義,而是應當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整體上考慮專利的技術方案與現(xiàn)有技術公開的內(nèi)容,將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及其所起作用做整體考量,進而準確進行特征對比,以客觀判斷權利要求的創(chuàng)造性。也就是說,對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系的技術特征,應整體上考慮所述技術特征。
保護范圍對創(chuàng)造性的影響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與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技術貢獻相匹配,如果保護范圍過大,明顯超出了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技術貢獻,容易導致在無效宣告請求階段因為權利要求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而被宣告無效。
就“一體式自拍裝置”系列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件而言,首先,獨立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個較大的范圍,在獨立權利要求1中,前序部分限定了慣常自拍裝置的特征,包括伸縮桿和夾持裝置,夾持裝置包括載物臺及可拉伸夾緊機構,在特征部分對伸縮桿和夾持裝置的連接關系進行了限定,即“夾持裝置一體式轉動連接于所述伸縮桿的頂端”,體現(xiàn)了與背景技術的區(qū)別,但是在無效宣告的審理過程中,由于覆蓋了一個較大的保護范圍,導致其被現(xiàn)有技術公開,因此被宣告無效。
其次,在從屬權利要求2中體現(xiàn)了涉案專利的主要創(chuàng)新點,即載物臺上的缺口以及夾緊機構上與缺口對應的折彎部,二者形成容納折疊后的伸縮桿的空間,使用后直接將伸縮桿收容于載物臺的缺口及夾緊機構的折彎部,能夠解決更好地收納自拍桿、方便攜帶的技術問題。其余從屬權利要求3-13都是直接或間接引用權利要求2,這樣即便權利要求1由于保護范圍過大被無效,在從屬權利要求2維持有效的情況下,其他的從屬權利要求3-13也能維持有效。
綜上所述,上文結合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的事實認定問題,重點分析了“一體式自拍裝置”系列無效宣告請求案件中,權利要求2被維持有效的原因,由于權利要求3-13直接或間接引用權利要求2,因此權利要求2-13均被宣告維持有效,這得益于涉案專利通過重點突出、層次清楚的專利布局,合理地確定了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從專利布局來看,涉案專利是基于單個技術點構建權利要求的組合來有效保護創(chuàng)新技術,盡管只是單個技術點,但在進行專利布局時,權利要求的布置考慮到了主要創(chuàng)新點、必要技術特征、單一性等因素,考慮到分層保護原則,層層縮小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布局思路清晰合理。
近期,針對源德盛“一體式自拍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提出的系列無效宣告請求案引起了業(yè)內(nèi)的廣泛關注。為此,本報特邀請專家結合案件中的爭議焦點,闡明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相關審查標準與原則,探討該專利為何“無效不掉”,以期對企業(yè)提升專利質量、提高保護水平有所裨益。
創(chuàng)造性是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能夠被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之一,是專利申請實質審查、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專利行政案件中涉及比例最高的法律問題,因此其審查標準也成為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法院乃至社會公眾最為關注的問題。
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的事實認定
在審查實踐中,由于實用新型專利涉及產(chǎn)品具體結構,在特征對比時難以避免技術方案的具體技術特征之間的對比,若在對比過程中出現(xiàn)孤立具體技術特征、割裂技術方案整體性的情形,僅簡單、機械地進行文字對比,會導致事實認定不清、影響審查結論的后果。在“一體式自拍裝置”的系列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件中,就充分體現(xiàn)了這一問題,客觀準確地認定事實是案件能夠得出正確結論的基礎。
在“一體式自拍裝置”的系列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件中,涉案專利的核心技術內(nèi)容為“所述載物臺上設有一缺口,所述夾緊機構設有一與所述缺口位置相對應的折彎部,所述伸縮桿折疊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彎部”,上述內(nèi)容記載在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2中。該權利要求限定了載物臺上的缺口與夾緊機構上的折彎部相對應,二者形成容納折疊后的伸縮桿的空間,使自拍桿的收納更節(jié)省空間,實現(xiàn)了方便攜帶的有益效果。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上述折彎部是否被現(xiàn)有技術公開成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下面筆者將從兩個方面分析如何對對比文件公開的事實進行認定。
1.文字表述相同的特征比對
在其中一個無效宣告請求中,請求人使用發(fā)明名稱為“一種手持式遙控拍攝裝置的拍攝設備夾持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作為證據(jù)(下稱證據(jù)1),來評述權利要求2的創(chuàng)造性。請求人認為證據(jù)1公開了夾緊結構包括活動桿3,該活動桿3的兩端可拉伸地設置于兩支撐臂內(nèi),中部設有彎折結構31,且該彎折機構31位于載物臺的上方,即證據(jù)1公開了在夾緊機構上設置折彎部的技術方案。
通過對證據(jù)1公開內(nèi)容的仔細分析不難發(fā)現(xiàn),證據(jù)1中彎折結構的中部開口用于與提手上的凹槽卡接,將提手固定在活動桿的中部,以方便活動桿的上下移動,從而夾緊拍攝設備。這與涉案專利中的折彎部的功能和作用完全不同:涉案專利的折彎部具有一個U形開口,其與載物臺上的缺口共同形成了容納折疊后的伸縮桿的收納空間,從而實現(xiàn)自拍桿的小型化和便攜性。因此,雖然證據(jù)1中的彎折結構與涉案專利的折彎部在文字表述上相近,在結構上類似,但是證據(jù)1中的彎折結構是用于與提手耦合,在與提手固定連接以后,不再具有任何空間,不可能用于收納。因此,不能認為證據(jù)1公開了涉案專利的折彎部,也沒有給出將其用于收納的技術啟示。
2.附圖公開內(nèi)容的認定
在另一個無效宣告請求中,請求人使用了一件名稱為“一種手柄式的拍攝遙控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作為證據(jù)(下稱證據(jù)2),再次評述權利要求2的創(chuàng)造性。請求人認為證據(jù)2的附圖5顯示:固定架的端部設有一開口較大的折彎部,該折彎部即為涉案專利中所涉的折彎部。
在專利申請文件中,附圖是說明書的一個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用圖形補充說明說明書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夠直觀地、形象化地理解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每個技術特征和整體技術方案。但是只有能夠從附圖中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技術特征才屬于公開的內(nèi)容,從附圖中推測的內(nèi)容,不應當作為已公開的內(nèi)容。
證據(jù)2的附圖5顯示了手機固定架與遙控拍攝裝置的連接示意圖,其中手機固定架包括固定架和連接平臺,固定架用于放置拍攝裝置,連接平臺用于與遙控拍攝手柄相連。附圖5中確實顯示了在固定架的中部設有一個與涉案專利結構相同的折彎部,但是證據(jù)2的說明書文字部分對該折彎部沒有任何說明,而且根據(jù)對證據(jù)2全文的分析理解可以判斷該折彎部不可能用于形成收納空間,原因在于:證據(jù)2中的手機固定架通過第一連接部與遙控手柄相連,第一連接部為螺紋式連接頭,通過螺紋連接的遙控手柄不可能折疊,證據(jù)2不需要解決自拍桿折疊過程中所出現(xiàn)的收納空間問題,因此該折彎部的設置不可能是為了解決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因此,僅在證據(jù)2附圖5圖示結構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該圖示結構特征能夠實現(xiàn)與涉案專利中的折彎部整體上相同的作用,證據(jù)2并未公開權利要求2中的折彎部。
總之,準確的事實認定是正確進行特征對比,進而作出客觀審查結論的重要基礎。對現(xiàn)有技術公開技術方案的事實認定,并不能簡單地斷章取義,而是應當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整體上考慮專利的技術方案與現(xiàn)有技術公開的內(nèi)容,將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及其所起作用做整體考量,進而準確進行特征對比,以客觀判斷權利要求的創(chuàng)造性。也就是說,對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系的技術特征,應整體上考慮所述技術特征。
保護范圍對創(chuàng)造性的影響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與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技術貢獻相匹配,如果保護范圍過大,明顯超出了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技術貢獻,容易導致在無效宣告請求階段因為權利要求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而被宣告無效。
就“一體式自拍裝置”系列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件而言,首先,獨立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個較大的范圍,在獨立權利要求1中,前序部分限定了慣常自拍裝置的特征,包括伸縮桿和夾持裝置,夾持裝置包括載物臺及可拉伸夾緊機構,在特征部分對伸縮桿和夾持裝置的連接關系進行了限定,即“夾持裝置一體式轉動連接于所述伸縮桿的頂端”,體現(xiàn)了與背景技術的區(qū)別,但是在無效宣告的審理過程中,由于覆蓋了一個較大的保護范圍,導致其被現(xiàn)有技術公開,因此被宣告無效。
其次,在從屬權利要求2中體現(xiàn)了涉案專利的主要創(chuàng)新點,即載物臺上的缺口以及夾緊機構上與缺口對應的折彎部,二者形成容納折疊后的伸縮桿的空間,使用后直接將伸縮桿收容于載物臺的缺口及夾緊機構的折彎部,能夠解決更好地收納自拍桿、方便攜帶的技術問題。其余從屬權利要求3-13都是直接或間接引用權利要求2,這樣即便權利要求1由于保護范圍過大被無效,在從屬權利要求2維持有效的情況下,其他的從屬權利要求3-13也能維持有效。
綜上所述,上文結合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的事實認定問題,重點分析了“一體式自拍裝置”系列無效宣告請求案件中,權利要求2被維持有效的原因,由于權利要求3-13直接或間接引用權利要求2,因此權利要求2-13均被宣告維持有效,這得益于涉案專利通過重點突出、層次清楚的專利布局,合理地確定了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從專利布局來看,涉案專利是基于單個技術點構建權利要求的組合來有效保護創(chuàng)新技術,盡管只是單個技術點,但在進行專利布局時,權利要求的布置考慮到了主要創(chuàng)新點、必要技術特征、單一性等因素,考慮到分層保護原則,層層縮小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布局思路清晰合理。